一、台灣公司即日起取消停權三年未出貨系統除名作業。
二、台灣公司自101年3月25日起取消除名復權辦法之實施。
(原除名復權辦法為:主任須進貨500PV,經理須進貨1000PV,總裁須進貨 3000PV後得以復權。)
三、自101年3月25日前被系統除名之「前經銷商」,仍可適用公司既定的復權辦法。
四、自101年3月25日前自願除名屆滿6個月之「前經銷商」,請於102年3月31日前完成復權手續,逾期復權申請公司將不接受辦理。
五、實施日期:2012年3月25日起。
發文單位: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中心
發文日期:2012年 03月28日 發文字號:S18-A5-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