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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田經營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傳銷商之權益,滿足消費者需求,及於自由企業體制中,提倡公平競爭之經營理念,提升傳銷公共形象,特制訂本辦法。本守則未規定者,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守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計畫:
指本公司為統籌規劃多層次傳銷行為,就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制定之計畫,包括業績獎金、獎銜制度、推薦程序,及傳銷商應遵循之相關規定等。
二、傳銷商:
指依據本公司規定程序加入本事業計畫,於取得經營權期間,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之自然人或法人。
三、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本公司商品或接受本公司服務者。
四、組織緊縮:指傳銷商與本公司間之契約解除或終止,傳銷商退出本事業計畫後,其原有下線傳銷商之組織不變,全部直接歸屬該退出傳銷商之上線傳銷商。
五、停權:
指傳銷商未依續約相關之規定,或違反本守則及事業計畫相關之規定,尚未經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喪失領取全部獎金之資格,且包括不得從事推薦、銷售、參加訓練或會議及進行興田相關活動。
六、復權:
指傳銷商經營權在本公司終止契約前,依續約或復權相關規定或停權處分期間期滿得依照公司規定,恢復領取前項獎金之資格。
第三條 為達成本守則目的,本公司之事業計畫刊載於興田事業計畫,本公司得按有關法規及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訂事業計畫。

第二章 傳銷商與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條 傳銷商應遵守本守則、事業計畫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傳銷商資格之取得與晉升條件,應依事業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傳銷商訂購商品、售後服務及退換貨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傳銷商獎金取得條件及內容等,依事業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之。本公司應依業績獎金發放辦法定期提供獎金清單,並發放獎金予傳銷商,傳銷商應依相關賦稅法令規定申報納稅。
第八條 傳銷商可依事業計畫相關規定推薦他人加入。
第八條之一 傳銷商未經下線經銷商同意,不得擅自冒用下線經銷商名義訂貨,以達到節稅或其他目的。
第八條之二 傳銷商不得排線操縱興田事業計畫、獎金和獎銜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較高之獎金標準或獎銜資格或為達成其他目的。「排線」意指刻意將新加入的傳銷商安排為其所屬推薦體系之中任一傳銷商的下線,不論所安排的推薦人傳銷商及新傳銷商之間是否真有推薦關係。利用「排線」概念策略性刻意架構興田推薦體系以建立深度組織,是不當的事業運作方式,即視為操縱且違反興田營業守則。公司有權單方面界定操縱及排線的定義。
第九條 傳銷商可依本公司所訂之參加條件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教育及訓練課程。
第十條 傳銷商為獨立的經營體。傳銷商不得宣稱為本公司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與本公司有僱傭或合夥關係,或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個人行為及活動。
第十一條 傳銷商不得對本公司或商品有誇大不實之陳述。
第十二條 傳銷商除事先報備經核准者外,不得使用本公司之商標及服務標章。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一切著作物均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翻印或重製。
第十四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興田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興田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興田公司之款項。興田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興田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十五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興田事業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興田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興田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興田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十六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興田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自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喪失經營權,其組織緊縮,並須自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期滿六個月(含)後,使得重新申請加入。前條商品之規定,於提供服務者準用之。
第十六條之一 因除名之前傳銷商及其配偶,須至少停止興田業務活動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授權成為另一新推薦人之下線傳銷商。
第十六條之二「停止興田業務活動」係指在終止後,前傳銷商須完全停止興田業務活動,即不得以傳銷商身份購買興田產品自用(但若以消費者身份為之,則不在此限)、不得容許其傳銷權有續約的申請。且不得參加任何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興田傳銷商舉辦的家庭聚會、訓練或激勵性會議。在停止活動期間,前傳銷商不得透過或以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之傳銷權來從事興田業務,否則依本規定將視同未停止活動。
第十七條 傳銷商未依續約相關規定辦理者,自續約期屆滿之翌月起停權。傳銷商因前項規定停權者,依續約相關規定辦理,得復權。
第十八條 傳銷商違反本守則、事業計畫或法令之規定或其他可歸責傳銷商事由者,停權一個月,如經本公司通知仍繼續違反者,本公司有權續為停權至其停止違反前開規定。情節重大或經本公司二次(含)以上通知仍繼續違反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因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適用本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傳銷商經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喪失經營權,其組織緊縮,並須自契約終止日起期滿一年(含)以上,經本公司同意,始得重新申請加入。
第十九條 傳銷商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如有下列情事者,依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之,下列事項為傳銷商違約事由: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六、傳銷商如經營其他傳銷事業或銷售類似本公司產品,因利益衝突,對本公司或傳銷體系造成傷害或擾亂市場之運作者,本公司將依經營守則第十八條規定予以停權或終止其經營權,並對其損害之部份提出賠償之要求。
第二十條 本公司嚴禁傳銷商,以任何政治、宗教等非正常商業手段推廣商品,如有涉及不法或違背社會倫常之行為時,以致影響公司聲譽者,公司除將以經營守則之規範懲處外,另將提起名譽損害之訴訟求償。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對媒體之發言有統一運作之窗口,傳銷商未經向公司報備核准之前,不得擅自安排或接受任何媒體之採訪報導,否則視為違反公司經營守則,本公司有權終止其傳銷權。

第三章 傳銷商與傳銷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十二條 傳銷商有義務輔導其組織體系中之下線傳銷商,並輔導其遵守本守則及事業計畫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傳銷商死亡、失蹤、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或法人傳銷商經解散者,自然人傳銷商之繼承人、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法人傳銷商之原法定代理人,得於上揭情形發生後半年內申請承受其傳銷權。
第二十四條 傳銷權不得進行移轉。
第二十五條 傳銷商不得以有計劃性的誘導方式,慫恿他人離開原有組織或誘其加入自己之組織。
第二十六條 傳銷商不得以不實言論詆毀其他傳銷商。
第二十七條 傳銷商於零售、推薦過程中,不得進行惡性競爭。
第二十七條之一傳銷商於零售、推薦過程中不得削價競爭。

第四章 傳銷商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十八條 傳銷商將本公司商品零售給消費者時,商品說明、示範及售後服務應正確且完整,不得做虛偽不實、誤導、欺騙或不公平之銷售行為。
第二十九條 傳銷商將本公司傳銷事業推薦給消費者時,有關創業機會及其權利義務說明應詳盡且正確,不得做虛偽不實、誤導、欺騙或不公平之推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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